彰化縣的張姓男子想和賴姓妻子離婚,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,擔任離婚證人,並到戶政所辦理離婚手續。事後賴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,法官審理認為,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,而透過網路找來的,不能確認2人是否有離婚之意,最後判處離婚無效。 判決書指出,張男和賴女結婚後感情不睦,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,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;但賴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,因而向彰化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。 法 官審理時,賴女指稱,在辦理離婚當時,張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,在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,而她根本沒見到這2人,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 議書上的證人欄位簽名、蓋章。張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,但辯稱賴女在得知此事後,仍然願意簽名、蓋章,顯然也有離婚之意。 但法官認為,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。至於證人之資格,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,才能加以擔任。而本案的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,又未跟賴女見過面,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,因而判處離婚無效。 2015-04-07 自由時報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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