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游振昇/台中報導】

國小女童和乾哥、乾哥的朋友蔡男一起去汽車旅館,女童被蔡男性侵,1審法官因女童說被害日期和指認蔡男身上刺青位置不對判無罪,2審法官則認為,被害人無法記清3年前案件所有細節,但女童在重要情節供述前後一致,昨天改判蔡男徒刑1年8月。 判決書指出,99年8月9日凌晨,蔡打電話邀友人和友人13歲乾妹外出,他開車載2人到汽車旅館,汽車旅館服務人員看到女童,告知未成年休息不得超過半小時,蔡為騙服務人員,進入房間後不久,開車載女童外出,再載女童回旅館時,要女童躺平在後座,以外套蓋住。 女童乾哥在房間睡覺,蔡男開車載女童回旅館,車停車庫時,他在車內和女童聊天,邊聊邊動手,脫女童衣褲後性侵;3年後,女童向國中輔導老師說出此事。 蔡男否認性侵女童,他說當天和女童的乾哥到旅館房間吸毒,女童沒同行,他質疑女童和乾哥誣陷。女童的乾哥柯男作證指出,當天確實3人一起到旅館,乾妹說她被蔡男性侵。 2審法官認為,女童和蔡男剛認識,受害後未向對方要求金錢賠償,她與乾哥無誣陷對方的動機,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刑。 來源:聯合新聞網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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