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民法親屬篇修正條文第1059-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。
經生父認領者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父?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

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 
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 
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。 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,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

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
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
三、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。
四、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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