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大陸配偶在大陸離婚,應備證件:

協議離婚: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,經大陸公證處公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法院民事調解離婚: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法院民事判決離婚:大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,經海基會驗證,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之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。
除上列證明文件外,另應攜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。
如人在大陸,委託代辦時,委託書需經海基會驗證。受委託人印章、身分證。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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