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BBS站上發表的文章,只要符合前述第1篇第2題所討論的著作權的保護要件,即屬於受到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,這個原則在國內第1件網路著作權案件-光碟月刊案中,法院就已經很明白確定這樣的原則,因為,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著作上面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,或是要有主張著作權的聲明,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因此,在BBS站發表文章,只要符合著作保護的要件,無論著作人是否標示姓名、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以暱稱、帳號或筆名發表,在所不問。主要的問題在於:怎麼認定由「誰」享有這篇網路文章的著作權? 

一般而言,習慣在網路上活動的人,通常會以慣用暱稱或登錄帳號為名發表文章,尤其是隨興、非計畫性的貼文。然而,經常在網路上加入社群網站或BBS站的使用者很容易了解,當我們要註冊自己常用的暱稱作為會員帳號時,常常會發現早就被其他人先註冊了,自己只好一換再換,而不同網站或BBS站使用相同暱稱的人,也不一定是同一個人。至於用筆名的話,也常常發現同一個網站中,很多人雖然帳號不同,但都使用相同的筆者或暱稱,尤其是當某一些電影或漫畫很流行時,網路上就會出現許多的流川楓、藤原拓海、火影忍者等,而知名的網路作家藤井樹,筆名也正是從電影「情書」的主角名稱。 

由於誰是著作權人證明上本來就有些難度,並不是每個人在創作完成時,都會妥善保留完整的創作歷程或相關證據,因此,著作權法在第13條規定「推定」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人、著作發行日期等。該條規定:「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,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,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,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。前項規定,於著作發行日期、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,準用之。」條文中所稱的「別名」,可以包括帳號、暱稱、筆名等。因此,即使不用真名,但在著作原件、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,若是以通常方法表示其眾所周知的別名者,即可依本條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受保護。例如:詩人周夢蝶(本名周啟述)早年在《中央日報》、《聯合文學》發表詩作、王杏慶先生以「南方朔」之名撰寫電影評介或在中國時報發表時事評論。因為他們所使用的筆名,屬於眾所周知的名稱,因此,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3條,享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。 

然而,在虛擬世界中,由於網路匿名的使用習慣,以及BBS與網站註冊在帳號名稱上的限制等因素,為作者主張依本條規定推定為著作人,增加了相當程度適用上的困難-不同網站的登錄帳號往往重複,而即便在同一網站上,帳號不同而暱稱相同的狀況也屬常見,YAHOO!交友的Danielle可能但又未必是PCHome某新聞台台長Danielle,批踢踢兔的shulin是不是以前小魚紫色花園那個shulin…。因此,除非暱稱或筆名已為眾所皆知,而可以直指特定人,例如:過去相當知名的小魚的紫色花園BBS站,「小魚」為站長專用、成大資訊站BBS的jht@bar(痞子蔡)與貓咪樂園的痞子蔡都是正牌蔡智恆、失眠的文字工、水瓶鯨魚…等,如果因為作者個人的努力,使自己常用的帳號或暱稱,成為眾所周知的名稱,即可享受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的保護,在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方面,可以減少許多麻煩。 

當然,反過來說,如果是使用筆名在BBS站上發表文章,但自己的筆名還沒有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,自然無法享受法律的推定效果,這時候,就一定要留存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且為獨立創作的資料,否則在網路上因為侵權、轉寄、轉貼的狀況相當多,常常文章到最後都很難辨別究竟是誰所創作,若沒有足夠的證明,要主張權利是很辛苦的。當然,現在所使用的筆名不是眾所周知,並不代表這個筆名以後不會變成眾所周知的筆名,只要努力耕耘,日後這個筆名成名之後,以前以相同筆名所發表的文章,一樣還是可以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。當然,另一種比較快速的解決方法,就是同時配合真實姓名發表著作,例如:在文章的標題下面或是書籍的封面,記載自己想使用的「筆名」,但在文章的最後或是書籍的版權頁,再記載自己的真實姓名,這樣還是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13條的推定效果。 https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19598&ctNode=7561&mp=1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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