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商標權之民事責任
 
商標權人受侵害時,得主張 :
1.行使損害賠償、排除侵害或防止妨害請求權。
2.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之請求(商標法第61條第3項)
3.判決書內容之登載(商標法第64條)
 
至於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方面,計算方式得就下列『擇一』
1.具體計算(民法216條)
2.差額(通常所獲得之利益減去受侵害之利益)
3.侵害所得利益
4.銷售額
5.零售單價乘以500-1500倍或是總價(商標法第63條第1項3款、同法63條第2項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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