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規定: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,於訴訟期間未就業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(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): 
一、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。 
二、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。 
三、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,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,且無資力。 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,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。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,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: 
一、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。 
二、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。 
三、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。 

第17條規定:初次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,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。繼續請領者,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,並需檢附二次求職紀錄。前項求職紀錄,指經求才單位核章之介紹結果回覆卡。每次扶助期間,自該次推介就業日起算,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介就業日起三十日內為之。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臨時工作津貼、勞工保險傷病給付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、扶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扶助之期間,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。」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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