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: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,其約定為無效。」,故借用人一旦未能如期清償,經貸與人催告無效果後,即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,就賣得價金受償之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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