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且車輛尚能行駛,應先將汽車之四個車角(或輪胎,機車則在倒地位置,以噴漆、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 ,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,以免受罰。
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,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,得不報告警 察機關(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)。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,以免事 後再生糾紛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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