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(民法975條),也就是即使訂婚後,雙方仍有反悔的空間,可以要求取消婚約,並非完全無法取消,不過解除婚約也並非完全無限制,若解除婚約而造成另一方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,無過失之一方是可以提出必要的金錢賠償的,以避免婚約被視為兒戲因而造成善意一方受害。

※民法977條(解除婚約之賠償) 
依前條之規定,婚約解除時,無過失之一方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。 
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 
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 
第 979-1 條(贈與物之返還) 
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 
第 979-2 條(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) 
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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